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我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今 年疫情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 政策,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降幅达20%以上。为保证降 低电价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3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 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重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0) 55号),要求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 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但部分转供电主体仍然 存在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 电费问题。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 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 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 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已就一些转供电主体未及时、足额将2018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 电价10%的优惠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和向终端用户大幅加价等行 为进行了查处,近期还将继续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 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确保国家政策在全省及时、有效传导到位,让每一家工商业 终端用户都有政策获得感,再次督促提醒转供电主体切实履行责任 义务、及时自查自改,避免因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造成终端用户 利益受损,并导致自身受到查处曝光、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现将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告知 书送达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并明确告知必须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不 允许私自截留;电网企业要通过“网上国网”、“陕西地电APP”、转 供电费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收集,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 国家优惠政策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将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 导到终端用户。
二、 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 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2019年7月1日前)和加4分钱的标准(2019 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 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 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公摊损耗等价外费用,不得以 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各层级转供电主体要 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之 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 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 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其 中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由省内 电网企业测算并提供。
三、 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 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附其每个终端用 户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电费 退费金额等基本信息(见附件)。
四、 同步做好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全面整 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属地转供电主体再进行一次全 面细致的排查,指导、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时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加 价收取的电费,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前期已提醒告诫 仍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不将降低电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转 供电主体,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 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前期已开展清退工作,但仍不规范、不彻底的 转供电主体,要督促指导其11月10日之前限期规范、清退到位; 对前期已全部清退到位的转供电主体,要督促其做好收费公示、政 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
五、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建联合工作组,针对 不同用户群体,釆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 督促各地准确执行退费政策。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严格依 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联系咨询电话:95598 (国网服务热线),96789 (地电服务热 线)
附件:X X转供体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基本情况表.docx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