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的通知

新城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7月1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现将公告原文转发,请各企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满足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准备资料,并积极对接税务部门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1.关于转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pdf

              2.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1].docx



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卢向洪 电话:130929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