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空港新城关于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解读

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级、市级、新区关于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秦创原(空港)临空产业聚集区和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在港落地

第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通过新区或新城评审并落地在经空港新城认定物业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最高可给予2000㎡厂房或500㎡办公空间的租金减免,最长不超过3年。(即申即享)

第二条 支持高水平创新项目落地创业。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即申即享)

第三条 支持科技人才聚集。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认定的科技企业,新引进博士、硕士在空港新城就业并缴纳社保,且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000元的补贴,奖励期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即申即享

二、支持创新主体梯度成长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空港新城航空高端制造及维修、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六条 鼓励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平台。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所获得的上级最高奖励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三、支持创新主体技术协同串链成链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上年度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新增部分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等方式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无关联关系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综合评审)

第八条 对经省、市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参与空港新城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出不超过3家推广使用无人驾驶、智慧城市等创新应用产品的企业,按其取得关键设备的原始成本的3%,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综合评审)

四、支持创新平台育企留企

第十条 支持第三方协同招企。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空港新城新引入准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最终通过西安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每通过认定一家给予第三方机构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孵化平台提质增效。孵化平台超额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家,对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孵化平台的在孵企业成功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每成功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综合评审)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

(二)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政策申报和评审工作,政策兑现遵循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由秦创原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综合评审(由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评审)原则。党政办公室(审计)、财政金融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奖补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适应空港新城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龙头企业或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期一年,政策有效期满若未发布新政策或公开宣布政策失效则政策再延续三年。本政策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五)除另有约定外,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在空港新城注册并正常经营时间不得低于十年。若因企业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空港新城关于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

奖补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力建设临空经济示范区,加速秦创原总窗口建设和科创平台构建,促进空港新城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新区相关政策,结合新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落户新城

第一条本政策重点支持临空偏好型、依赖型、友好型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包含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航空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

第二条给予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租赁经新城认定厂房开展生产业务和办公的,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规上企业认定标准且次年起连续在库的,经审核后给予“两免三减半”租金补贴。(即申即享)

第三条 补贴新区租金差价。新城厂房(办公)载体租赁金额和新区核定租金存在差价的,由新城对差价部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即申即享)

二、加大企业梯度培育

第四条培育规下种子企业。已生产投运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即申即享)

第五条鼓励企业纳统升级。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入区当年实现纳统的企业,给予40 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第六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七条 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支持企业规模进档。企业年产值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九条鼓励企业扩大营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评审)

第十条鼓励制造业企业间协作配套。新城内规模以上企业,采购区内无关联方关系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工业产品,经认定,对采购方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荐配套企业入驻新城的,配套企业首次纳统入库,当年给予引荐企业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机构支持新城企业。注册在空港新城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的基金当年对区内单个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综合评审)

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第十二条加大技改奖补力度。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入库纳统技改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综合评审)对国家部委认定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十三条降低技改融资成本。规上企业入库纳统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且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综合评审)

五、支持先进制造产业园区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支持园区提升产值。首次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园区投资单位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打造小微企业发展平台。新认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六、促进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信息化融合发展。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和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十七条鼓励军民融合企业落户。首次获得军工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保密资质升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的企业通过迁转方式落地空港,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七、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项目:1.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范围内;2.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3.无重大安全隐患、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4.按时上报统计报表;5.持续稳定经营,承诺10年内不迁离空港新城,不转移资质、许可证书。

(二)本政策中提及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即在缴纳租金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企业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三)本政策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奖补总额以缴纳财政贡献空港新城留成部分为上限。

(四)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奖补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适应空港新城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龙头企业或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五)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奖补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议。党政办、财政金融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不拆分使用。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空港新城关于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