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全链条、全覆盖”的安全监管体系,紧盯生产经营及用户使用等全链条关键环节,实现企业、设施、人员、用户等安全监管全覆盖,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体系全落实,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夯实各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1.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镇街要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党建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在推动燃气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同时,加强安全用气风险排查、督促用户隐患整改。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压实本辖区燃气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村(社区)的责任,要对村(社区)管理人员、网格员开展燃气隐患识别技能培训,将农村燃气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燃气设施管理养护。突出“灶、管、阀、用气环境”四个重点环节,提升隐患识别能力,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开发建设部等部门打击无证经营“黑气点”。

2.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开发建设部、发展经济部、安全监管部、资源规划工作部、市场监管分局、综合执法支队、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基层工作、社会事业服务等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城“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征求意见稿),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业务审批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及安全运营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挂牌督办和提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开发建设部依法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负责本辖区燃气企业经营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发展经济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监管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燃气事故调查。

资源规划工作部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工作,统筹城镇燃气建设场(站)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对燃气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督促指导相关燃气企业加强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空间数据汇交,加强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瓶装气质量,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查处向不合格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及经营中掺杂掺假、短斤少两行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行为;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确保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城镇燃气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携带瓶装液化气流动摊点安全用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城镇燃气的行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消防支队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其他有关部门:党政办、交通运输、教育体育组、基层工作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区域、本领域燃气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单位)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各镇街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职责加强对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3.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企业下属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等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技术力量,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落实供气责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消除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管理作用。村(社区)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配合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制止燃气违法行为。开发建设部等职能部门加强指导和推动,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管理中的作用,强化网格管理与综合执法协同配合,推动燃气安全问题特别是安全用气隐患化解在基层。

(二)不断强化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1.开展占压城镇燃气设施专项整治。开发建设部、资源规划工作部、各镇街要加大对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确保管线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新增违法占压现象。

2.强化管道燃气运维管理。管道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加强巡线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确保规范、清晰,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实现应检尽检。鼓励引进先进检测设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测报警和数据分析进行安全预警,实现对泄漏点快速定位,及时处置。

3.强化第三方施工管控。开展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许可时,要征求燃气管道企业意见,在城市道路开挖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燃气管网的安全。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对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开展安全评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开展定期检验检测。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据采集、监视控制及过程控制,加强人工巡查与科技手段的结合互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5.强化燃气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各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落实检查、隐患治理、培训教育、安全投入、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气单位负责规划红线内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用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供气企业要与用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落实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为燃气用户开展培训宣传、技术支持,督促燃气用户尽快整改各类隐患,存在严重隐患且构成安全威胁的,应当暂停供气服务。

(三)切实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监管

1.构建完善瓶装液化气全链条监管机制。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1〕126号)《<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2022〕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新城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各镇街、相关职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管线改造、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监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加强“瓶灶管阀”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分局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落实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印”的信息化充装,加大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强化“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鼓励使用金属(包覆)等材质软管,逐步淘汰橡胶软管;结合电商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的电商进行处罚,及时下架问题产品,并召回已售问题产品。

3.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联合整治。开发建设部、综合执法支队、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要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各镇街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跨区域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充装销售过期瓶和报废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1.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各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充装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加快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室内人员密集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宜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

2.加强餐饮用户安全监管。由发展经济部牵头,开发建设部、市场监管分局、综合执法支队配合,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规章制度,与有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主动接受供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供气企业要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和处置。餐饮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瓶装气的餐饮用户不可在室内人员就餐场所放置气瓶。

3.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党政办、各街镇、各燃气企业牵头,开发建设部、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配合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小区宣传栏、电梯广告等多种渠道,通过短视频、宣传单张、宣传画等多种宣传样式,开展燃气宣传和警示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强燃气设施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完善燃气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开发建设部、综合执法支队、公安分局、安全监管部、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和共享机制,会同事故发生及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件发生。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督促指导各镇街和各燃气企业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企业、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紧急突发状况直接处置机制,加强实操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各燃气企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有序开展演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落实。各部门、各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整治行动作为解决新城燃气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落实新区管委会重要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把工作任务层层传导、压实责任、加强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二)合力推动促成效。各部门、各镇街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体系,形成有效的协调调度机制,不断加强合力。各镇街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业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推动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和公益活动。同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