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空港新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空港新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空港新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新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空港新城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贫办工作要求,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街镇行政村数、扶贫对象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政策性因素主要是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脱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扶贫资金鼓励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撬动更多金融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各街镇、扶贫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扶持。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扶持。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危房改造扶持。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提供改造补助资金和施工技术指导等。

(四)教育扶贫。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社保救助。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和福利保障建设等。

(六)医疗保障。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购买医疗补充商业保险等。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扶贫办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财政局、扶贫办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财政局提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扶贫办根据扶贫资金预算,指导监督考核街镇扶贫项目实施。

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制定产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项目落实和检查验收。

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管理。

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

人社民政局负责制定就业扶持、社保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项目落实和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项目落实和检查验收。

教育卫体局负责制定贫困户医疗、教育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项目的落实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财政局和扶贫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我市下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通知 扶贫资金须全部用于脱贫攻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