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空港新城招商引资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为新城提供真实有效的招商项目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空港新城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存在组织关系、薪酬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委托代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招商项目应当符合空港新城产业发展要求,不包括仓储类(综保区内项目除外)、基础设施类、住宅地产类、已落地项目增资类、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落地除外)、合作开发模式等项目。
第三条同一项目信息只认定1名信息提供人,先提供者先得。
第二章 有效项目信息奖励
第四条有效项目信息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方确有对外投资意向,并能提供拟投资项目简介;
2.招商项目类别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要求;
3.该信息促成了管委会招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与投资方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对外投资副总经理的招商洽谈,且管委会对项目有意愿继续深入推动的;
4.该信息由招商统筹部门归集、分配,并被纳入西安市或空港新城重点招商储备项目。
第五条有效项目信息奖励2000元/条,若投资方企业或项目类型符合下表规定的情形,可重复叠加奖励,最高1万元/条。
奖励情形 | 奖励金额 | 备注 |
符合空港新城 产业发展规划 | 1000元 | 具体以发改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为准。 |
深证创业板、主板,上证科创板、主板上市公司 | 1500元 | 投资方须为该类企业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 |
中国企业500强、 世界500强企业 | 2500元 | |
独角兽企业、央企 | 3000元 |
第三章 有效项目信息的收集、分配及申请兑现
第六条信息提供人需先将招商项目信息提供至招商统筹部门,由招商统筹部门分配至具体招商职能部门洽谈对接。
第七条在有效项目信息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认定标准之日起3个月内,信息提供人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招商统筹部门,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不予奖励。
第八条信息提供人可以团队形式申报奖励,但需书面委托团队中的1人具体办理,奖励具体分配方式由团队自行商议。
第九条有效项目信息经信息提供人申报、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管委会公示后,由管委会向信息提供人兑现。具体兑现流程见附件。
第四章 监督及相关责任
第十条审计、发改、财政、工信、招商统筹部门及相关招商职能部门负责奖励的审核确认及兑现工作;审计、财政部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有效项目信息奖励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币种为人民币,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法定税收由信息提供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4年8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半年,由招商统筹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