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城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为新城实质性促进具体产业项目落户新城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空港新城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存在组织关系、薪酬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委托代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 引荐项目应当符合空港新城产业发展要求,不包括仓储类(综保区内项目除外)、基础设施类、住宅地产类、已落地项目增资类、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落地除外)、合作开发模式等项目。

第三条 同一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2名(含)以上引荐人对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奖励的,奖励最先引荐人或被认定为实质促进项目落地的引荐人。

第二章 项目落地奖励

第四条 项目落地奖励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与特殊条件奖励,所引荐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在新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除外),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须落户新城。落地项目的引荐人可叠加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与特殊条件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如下:

项目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备注

用地类

项目

对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引荐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等价奖励。

用地类项目由引荐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提供单列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审计报告、非用地类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额审计报告,且审定数据须经审计、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并确认。

非用地

类项目

对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引荐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等价奖励。

注:采用“代建-租赁-回购”模式的引荐项目,纳入非用地类项目奖励。

第六条 特殊条件奖励遵循不重复享受原则,按下表标准由引荐人择一申报:

项目分类特殊条件奖励标准备注

外商直接投资(FDI)

对项目投资合同约定FDI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引荐项目:

给予3年内实际到位资金5‰的等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引荐人申报奖励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准。

以陕西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数据为准。

知名企业落地

按落地企业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的性质,择一情形奖励:深证创业板上市公司,50万元;上证主板、上证科创板、深证主板上市公司,75万元;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企业,100万元;独角兽企业、央企,125万元。

该企业本部或一级子公司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须迁入新城。

股权投资基金落地

对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占基金规模达到30%(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给予3年内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0.1‰的等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

注:(1)知名企业的认定:上市公司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一年发布的名单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文版最近一年发布的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研究院最近一年发布的《胡润全球独角兽榜》或以福布斯中国发布的年度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央企以国务院国资委最近一年政务公开的央企名录为准。

(2)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财政资金及其国有平台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3)外商直接投资(FDI)和股权投资基金落地中的3年期限,均自引荐项目实施主体在新城完成工商注册或将工商关系迁入新城之日起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采取分批支付的形式(见下表):

批次支付前提支付额度备注

1

引荐项目实施主体与新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且在新城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

奖励总额的30%

固定资产投资额暂以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

2

引荐项目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且用地类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非用地类项目签订厂房、写字楼购买/租赁合同。

奖励总额的30%

3

引荐项目达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且用地类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非用地类项目正式投用。

补足剩余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审计、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并确认后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1)若引荐项目(以经审核并确认后的审计报告为准)最终未达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且以审计报告为准计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小于前2批支付金额的,则引荐人须向管委会返还前2批多领取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若引荐的用地类项目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非用地类项目低于1亿元(以经审核并确认后的审计报告为准),则引荐人须向管委会返还之前领取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3)若引荐的用地类项目自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之日起5年内未通过竣工验收、非用地类项目自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之日起3年内未正式投用,则引荐人须向管委会返还之前领取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4)若为分期投资项目,则前2批支付额度暂以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参考。

第八条 特殊条件奖励支付形式如下:

1.外商直接投资(FDI)项目的支付前提为外资实际到位;引荐人可分批次申报,即引荐项目每实际到位一/数笔外资,引荐人便可申请该部分外资对应的引荐奖励。

注:若引荐项目竣工验收/正式投用后,实际到位资金仍不足1000万美元,则引荐人须向管委会返还之前领取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项目奖励。

2.知名企业落地奖励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支付前提为企业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新城。

3.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奖励按年实缴出资额/实缴注册资本额逐年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付前提为该基金到位的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占基金规模的30%。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 申请引荐人奖励的,申请人需先将招商项目信息提供至招商统筹部门备案,再于满足认定标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招商统筹部门,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不予奖励。

第十条 引荐人可通过团队形式申报奖励,但需书面委托团队中的1人具体办理,奖励具体分配方式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 项目落地奖励经引荐人申报、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管委会公示后,由管委会向引荐人兑现。具体兑现流程详见附件。若引荐人的引荐行为同时符合新城其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的奖励条款,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政策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招商职能部门负责对引荐人促进项目落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审计、财政、发改、招商统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奖励的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及兑现;审计、财政部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且不再采纳、认定该机构或个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第五、六条规定的项目落地奖励之外,对推动新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意义、能发挥重要功能的重大或特色项目,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后,可对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奖励方式兑现政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币种为人民币,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法定税收由引荐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4年2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由招商统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pdf

关于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