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安全监督检查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空港新城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空港新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及其信息报告、通报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空港新城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法指导、监督本街(镇)办、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本街(镇)、本行业(领域)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将《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和《隐患整改复查登记册》发放至所监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督促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空港新城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程序

第六条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

(1)日常安全检查频次由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管理水平、安全现状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检查频次,但应保证每年至少对所有法人单位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于街(镇)办、行业(领域)内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可根据监管力量确定每年抽查比例,但应保证5年至少对所有监管个体户进行1次监督检查;

(2)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监督检查;

(3)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当获知某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监督检查。

第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监督检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八条  空港新城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报安委办(附件1)。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为:

(一)听取受检查单位安全工作汇报;

(二)查看受检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记录资料;

(三)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进行检查;

(四)向受检单位提出检查意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

第三章 隐患治理及复查

第十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不能现场整改完毕的,在《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中填写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存档备案”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待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接到受检单位完成报告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复查登记册》中填写隐患整改复查情况,由受检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属于其他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通报

第十四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月4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将上月《安全监督检查汇总表》填写完毕,并上报空港新城安委办。如当月未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安委办将于每月10日前,将安委会成员单位上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登记册

3、隐患整改复查登记册

4、安全监督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