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空港新城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工作,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陕安监〔2013〕6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新城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空港新城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
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空港新城安委办及其成员单位未发现且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空港新城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29-33636137
投诉举报邮箱:xxanc_awb@126.com
投诉举报地址:空港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航投大厦A209)
邮政编码:712000
第八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
(二)被举报人(单位)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四)其他有利于查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内容。
第九条 空港新城安委办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以督办单的形式,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该办法受理范围的,空港新城安委办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空港新城安委办应告知举报人向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二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在进行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处置结束后10日内,向空港新城安委办报告处置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空港新城安委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空港新城安委办在举报事项处理结束且收到相关责任单位举报处置结果后,将组织奖励评审组,对举报查处结案的案件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写《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通过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依法处置结束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奖励额度为50至100元;
(二)举报一般非法违法行为,奖励额度为100至200元;
(三)举报较大非法违法行为、较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奖励额度为200至500元;
(四)举报重大及以上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后,奖励额度为500至2000元。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首次举报的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无法确定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管委会财政局设立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作为举报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