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空港新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空港新城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安全生产承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实际,就保证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事项,向街(镇)办、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做出承诺,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以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四条 告知承诺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空港新城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空港新城安委办负责统一组织、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各街镇全面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空港集团公司全面负责下属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告知承诺采取书面形式,告知承诺书的基本样式可参照附件,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但必须保留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做好告知承诺书的发放、签署、收集工作。

(一)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等要通过网络、上门走访、安全检查、召开会议、工商年检以及开展业务培训等形式,向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并将承诺告知书逐一发放到各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签署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向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等做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保安全生产的承诺。

(三)生产经营单位向街(镇)办、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做出安全生产承诺后,可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做出安全承诺。

第九条 首次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完成后,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等对于新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补充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告知承诺书签署目录报新城安委办。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的会议记录、音像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等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作出承诺、不切实履行承诺导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各街镇、管委会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等根据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情况和相关标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人员和检查频次,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空港新城安委办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告知承诺书签署目录

2、空港新城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告知承诺书签署目录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 电话 监管单位 监管人员 电话 检查频次


附件2:

空港新城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在开展村民(居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监督位于本村(社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监督村民(社区)不将土地、住宅等出租给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人。

二、村委会(社区)不将集体土地或公共用地出租给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人。

三、每月在辖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窝点,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的要立即停止土地租赁合同。

四、建立辖区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协助街(镇)办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书签订工作,并确保签订率100%。

五、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六、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基础台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实施跟踪检查。

七、督促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到100%。

八、督促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100%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重点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存在“多合一”(住宿与生产经营、经营、仓储等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空间内)现象的;

(二)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

(四)非法从事液化气罐装和储存的;

(五)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

(六)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若违反以上内容或未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本人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村(社区)(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街(镇)办包村干部       检查频次   次/(周/旬/月/季/年)


附件3: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告知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时,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用于以下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给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的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九、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十一、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

(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

(十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十五)解散关闭的安全责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二、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本单位按照岗位分工依法确定。

十四、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

十五、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十六、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其他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将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街(镇)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      

检查频次   次/    (周/旬/月/季/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