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加强空港新城辖区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参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空港新城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新城辖区内禁止生产和批发烟花爆竹。
三、正平大街、沣泾大道、天翼大道、净业大街、福银高速、万联大道所围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物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风景名胜区、林地;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影剧院、博物院、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按照以上规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四、331县道与渭城大道(注:331县道与208省道交点至杈扬村及杈扬村含西寨村、龙岩村以南、龙岩村含董家村、北朱村含南朱家以东),(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为新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区域、限制销售燃放爆竹。
限制销售燃放爆竹区域,可以销售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前五日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限制销售、燃放爆竹的区域,可以燃放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农历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一时),其他时间燃放爆竹,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并得到许可后方可燃放。
五、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由空港新城安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各街(镇)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布设。
从事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从事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买合格产品,严禁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条件的经营户、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置本服务区域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七、确因重大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公安机关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后,并经新城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重度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以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空港新城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提示民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九、空港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改创、教育卫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十一、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或者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十二、空港新城辖区内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空港新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禁止销售、燃放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十三、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内,举办开工、乔迁、汽车销售、奠基、婚丧嫁娶等事务及其他活动,可以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在新城范围内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十六、在空港新城辖区内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民众提前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酒店、宾馆等各类经营者应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安监、公安部门举报。安监、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十八、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二)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十九、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一)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对在空港新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