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郭某某在空港新城太平镇寨头村三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郭某某在空港新城太平镇寨头村三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垃圾30m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影响建筑垃圾受纳市场管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3000元整”的处罚。

3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时,当事人郭某某已经将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完毕,3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于当天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运输、倾倒都是需要严格把控行业准入原则。目前来讲,运输管理模式已经趋于成熟,但是乱倒问题始终让人头疼,私设弃置场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形成威慑,整顿行业风气。

案例二:刘某某驾驶陕A60MZ2奇瑞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到西安东城花园”的订单,乘客从T3网约车停车场上车后,当事人刘某某准备驱车前往目的地,被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刘涛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也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违反《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接受处罚,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当事人刘某某在不具备行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工作,扰乱了行业秩序,乘客乘坐没有行业准入资格的车辆,也是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的。处罚并不是设立法律的目的,教育才是法律的核心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非法营运就会越来越少。

案例三: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7日,空港新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三期四标项目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90m³,经调查,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土方拉运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经报备擅自叫来拉运车辆,清运现场工程弃土,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整。西咸新区某建筑有限公司接受处罚,处罚决定书下发当日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应经处置核准之后,方可处置。作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却未能落实处置核准制度,足以说明行业内法律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或存侥幸心理。不管是哪种情况,这一案例都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1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总部北区项目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发现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现场管理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处罚结果: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分类存储、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不仅是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也对行业有很强的指导、宣传作用,加快行业发展进程。

案例五: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7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南指廊项目时,经核对,发现运输单位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使用4辆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80m³,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30m³以上属于严重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这是行业常识,希望此类行政违法案件会越来越少。

案例六:唐某某驾驶陕J6900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空港新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自贸大道陕J69000重型自卸货车(拉载一车石子),驾驶员唐某某无法提供物料磅单,执法人员与司机共同复磅,实际测量结果为117.48吨,而驾驶员唐某某所驾驶车辆陕J69000重型自卸货车为四轴货车,最大荷载31吨,实际超载86.48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处以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自然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金额较大,经《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非常具有典型性。

案例七:罗某驾驶陕A52F2N出租汽车营运途中甩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乘客电话投诉,乘客声称自己半路被出租车陕A52F2N司机甩客。经调查,乘客上车时告知驾驶员目的地是咸阳汽车北站,上车后司机称自己车是西安车,不知道目的地在哪,要求乘客下车,重新坐一辆咸阳出租车,到达周陵转盘时,乘客支付15元车费后下车。

处罚结果: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投诉举报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本案就是一个接到群众投诉,办结后获群众满意和感谢的案件。而群众的每一分满意,都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案例八:陶某某未按规定种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8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空港花园A区南门中式快餐店(个体户)未按规定种类投放生活垃圾,混投生活垃圾,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陶更喜处以罚款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个人(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下发《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的适用,《行政处罚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尤其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针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都有了新的规定,我们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要及时学习、更新法律条款。

案例九:陕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破损生活垃圾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2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陕建云璟府项目内生活垃圾容器破损,陕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未及时对破损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进行维修、更换,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结果: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陕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法人员针对居民区、入区企业也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大部分的企业和居民小区都能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但是在检查中依然会发现一些问题。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宣传、教育先行,处罚作为兜底措施,也是必不可少。这也是一件简易程序案件,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执法人员都需要熟悉掌握案件办理流程。

案例十:樊某某驾驶陕DT0014出租汽车无故绕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樊某某驾驶陕DT0014出租汽车从T2航站楼拉载四名乘客到西安市雁塔区高山流水和城,乘客一行共8人到同一目的地,分别乘坐2辆出租车,另一辆出租车提前40分钟到达,车费150元,樊某某驾驶的陕DT0014晚到达40分钟且收费333元,乘客通过12345投诉。经GPS核实,樊某某驾驶的陕DT0014行驶路线如下:00:14分从T2航站楼出发-福银高速-六村堡-咸阳东-福银高速-绕城-长安下高速-南三环-1:38到达目的地。

处罚结果: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退还投诉人绕行产生的车费。

典型意义:本案是投诉人通过12345投诉的案件,咸阳市道路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经核实,确认该车辆属于机场营运的大排量出租车,投诉人又多次投诉至机场出租车管理所。经核实,出租车司机确实存在无故绕路的事实。机场作为西安市乃至整个陕西省的门户,具有非常重要的门面意义,出租车司机无故绕行会带给人非常不好的体验,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教育司机遵纪守法才是最好的归途。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