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服务支撑机构:

  按照西咸新区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西咸治霾办发〔2018〕15号)、《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咸治霾办发〔2018〕17号)以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区范围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陕西咸安监发〔2018〕68号)相关要求,结合新城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空港新城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辖区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分局、安监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街镇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各村、社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有关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四、各街镇及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五、各级各单位应当使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鼓励和引导举办开工、乔迁、汽车销售、奠基、婚丧嫁娶等事务及其他活动的,积极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

  六、因违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公安分局、安监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宣传部以及各街镇共同负责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十、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