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现这些行为,请及时制止或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