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秦岭野生动物,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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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进行四次修订、修正。

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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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法规中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规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