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秦岭 | 保护秦岭野生动植物知识问答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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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以自然景观秀美、生态资源丰富、人文遗存众多享誉海内外,它不仅是西安名副其实的后花园,更是各类野生动物天然的栖息地。保护好秦岭的生态环境,也要保护好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那些珍贵、濒危的野生物种,以维护大秦岭生物的多样性。

哪些情况下,可野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答:因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野外猎捕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答: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哪些情况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答: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是指哪个区域的哪个时段?

答: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置办法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执行?

答: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规执行。

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作为的,将受到哪些处理?

答: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