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宣判贺某筠等9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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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的9名被告人因抢劫、敲诈勒索罪被起诉。审理中,为了保障聋哑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莲湖法院特别为被告人邀请了专业手语翻译,作现场同步翻译。

被告人贺某筠系聋哑人,以其为首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数名聋哑女性在西安某些舞厅陪舞,并强行收取她们的部分收入。贺某筠与其丈夫侍某为确保该项收入,安排团伙成员在外围观察,排斥其他外地聋哑女性在这些舞厅陪舞,并组织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向上述外地聋哑女性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被告人贺某筠、侍某在该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唐某强为贺某筠、侍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出谋划策、提供帮助;被告人邸某明、郭某丽、李某、侯某、高某等明知贺某筠、侍某犯罪行为,仍按照该二人的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均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被告人贺某筠系聋哑人,以其为首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数名聋哑女性在西安某些舞厅陪舞,并强行收取她们的部分收入。贺某筠与其丈夫侍某为确保该项收入,安排团伙成员在外围观察,排斥其他外地聋哑女性在这些舞厅陪舞。组织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向上述外地聋哑女性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筠等8人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某筠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团伙中贺某筠等6人为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健等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存在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莲湖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侍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