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咸退役军人发〔2020〕23号

各新城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新城要结合实际,认真统计核实辖区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及时、准确、足额发放补助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照省和新城分担原则,由省和新城各负担50%。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9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对从1954年 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提高 3.24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63.15元。调标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

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2号)精神,从2020年8月1日起,在我省调标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承担,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再提高5元。调标后,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68.15元。

调标后,增加补助部分随原老年生活补助一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各市县财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 年 10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