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咸办字〔2020〕35号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西咸集团,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按照规定比例,在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指定专用账户预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西咸新区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通讯、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安装、室内装饰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都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分级管理”的原则,新区人社部门负责能源金贸区以及新区内轨道公司出资建设项目的保证金收缴、管理等工作;各新城人社部门负责各新城辖区内保证金收缴、管理等工作。新区两级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工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前,须按规定比例预存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程造价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3%预存;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 2%预存;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 1.5%预存;1亿元以上的按1.3%预存。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经人社部门审查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西咸新区辖区内承包的工程项目,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在新区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规定比例的80%预存;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50%预存;连续3年或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不再预存保证金。

享受保证金减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自人社部门调查确认之日起,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3%补缴。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3 %预存。

未经上级政府或同级人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交保证金。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预存保证金时,应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领取《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填写《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经办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领取《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后,持相关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第八条 保证金存入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由人社部门签发《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的具体数额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专户中支取。如该项目预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以未拨付的工程款为限代为支付。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存。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手续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向人社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人社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或农民工居住地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经确认,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人社部门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单位保证金。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开工但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咸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咸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