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的通知》》
西咸教卫体发(20171427号) 中第三项基金使用中第四大条“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之第五条“技术转诊相关规定”中,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1.全面实行技术转诊制度。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单。
2.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 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恶性肿瘤、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特殊病(结核病,传染病及精神病等) 及眼科患者,住院无需转诊,可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产生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其他疾病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降30 个百分点予以补偿。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或未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自行到统筹区域外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的,出院时产生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
4.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上转的参保患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的差额部分: 康复期下转者,取消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