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油”,不能加!

汽油、柴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

遇到微小火源极易引发燃烧甚至爆炸

而“黑加油点”犹如“不定时炸弹”

潜藏着极大风险

更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一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4年10月12日22时许,在四川一处露天空地,‌一辆非法改装贩卖汽油的流动加油车发生泄漏,引发燃爆。现场火光冲天,浓烟翻滚成巨大黑色烟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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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3年11月1日16时38分,江西发生一起车辆自燃起火事故。消防员到达现场做好警戒,侦查发现起火车辆是违法装运柴油的“黑加油车”,火势相当猛烈,且车辆还在不断地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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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据央广网报道,2023年6月1日0时01分,浙江一临时工棚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经初步调查,该临时工棚系一集装箱改装的室外非法柴油销售点。5月31日晚,当事人欲非法转移箱体内的油品,私自切割箱体时引发了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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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汽油、柴油等成品油

属于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于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

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均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被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帅提醒广大车主

加油务必选择正规加油站

远离“黑加油车”和“黑加油点”!

非法运输、销售、私藏散装油

均属违法行为

切勿因贪图小便宜而助长非法经营

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

请市民朋友积极监督举报

如发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打击非法加油点

有你的一份功劳!

投诉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 西安市12345便民政务服务热线

  • 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 空港新城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29-33636137

信件或上门举报

  • 受理地址: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L区206(空港新城安全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