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5日,空港新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内正在装载建筑垃圾,经调查了解,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欲处置建筑垃圾,已装载建筑垃圾25立方米。执法人员调查清楚后,现场制作完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定证据。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在100m³以下的,属于情节轻微,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处置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作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足以说明行业内法律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或存侥幸心理。不管是哪种情况,这一案例都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空港新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空港路陕AR00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经查,陕AR00XX为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针对混合运输行为对该公司市场运营部部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混合运输行为予以承认,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处罚结果: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分类存储、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不仅是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也对行业有很强的指导、宣传作用,加快行业发展进程。

案例三:西咸新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限降尘抑尘措施进行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西安市生态委办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某项目施工现场部分车行道未硬化,路面浮土极厚,车辆驶过扬尘大,驶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周边市政道路等问题。2月8日,空港支队收到《案件移送表》,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发现移送单中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负责人对生态委督办单中的问题均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现场施工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于移交案件的办理,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难度,就是现场的保留。执法人员收到移交信息,到达现场取证时,往往已经是案件发生多日之后,执法现场并不能保留这么久,调查询问、走访、移交材料的核实等多种方式联合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违法事实现场的深度还原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案例四:某运输公司重型自卸货车擅自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日,空港支队执法人员在天翼南路例行检查中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甘M350XX拉载满车沥青涉嫌超限运输,驾驶员刘某现场无法提供磅单,执法人员带驾驶员复磅后,该货车核载31吨,实测91.74吨,超限60.74吨。因货物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协助驾驶员对货物进行了分载,并全程视频记录。

处罚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该货车所有权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和驾驶员之间是挂靠关系,驾驶员为该货车实际所有人,运输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存在交易协议证明货车权属关系,双方均承认挂靠关系。运输公司存在监管不力,车辆实际所有人实施超限运输,运输公司和驾驶员均对超限运输事实予以承认,均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活动,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和监管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案例五:李某驾驶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8月29日,李某驾驶车辆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地铁口通过手机软件“滴滴出行”拉载三名乘客去往咸阳龙湖彩虹丽城一期南门,订单未显示金额,到达目的地后通过软件支付车费。乘客上车后,准备驶离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经查,李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结果: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罚款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双证管理,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实践中,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在未取得双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扰乱了行业秩序,给行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行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从业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以律己。

案例六:张某驾驶陕A1A2XX出租汽车营运途中甩客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15时,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一名乘客电话投诉,该乘客声称自己凌晨一点多在机场T3上车,前往机场附近酒店时,驾驶员张某将乘客送至机场空港大酒店附近时让乘客下车,换乘其他车辆。该驾驶员甩客行为,被乘客投诉。

处罚结果:违反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乘客孤身一人在深夜凌晨一点被出租车司机甩客,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会使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处于不安的状态,也会增加乘客的恐惧,深夜将乘客弃之路边并非出租汽车公司的服务之道。案件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致电乘客处理结果,乘客表示满意。投诉举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处理办结,努力获得群众满意,而群众的每一分满意,都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案例七:燕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0日,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底张街办俊采大街东航商服

保障基地南门,发现有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燕某某承认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事实。燕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这一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燕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城市道路两侧、尤其是项目工地出入口,一直以来都是摆摊设点的“高发区”,城市的“牛皮癣”,小商贩和执法人员一直以来都是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战模式,难管难控,难以根除,双方都为彼此的存在头疼。而适时的整治和处罚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案例八:景某驾驶车辆在城市绿地毁损绿地植被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发现景某驾驶车辆在天翔大道东段毁损城市绿地植被8㎡。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景某积极配合,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景某作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非常值得探究和讨论的点是,在执法人员介入以后,园林绿化公司和景某就绿地植被损害赔偿事宜快速达成了一致意见。行政执法虽不存在定纷止争的功能,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执法工作的认定,执法人员的介入,对于解决矛盾纠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案例九:某劳务公司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6日,空港新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广德路上合国家工业互联网产业中心项目部巡查,发现该项目将污水违规排放至广德路市政雨水管网,造成雨污水混排,被执法人员当场叫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处理结果: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对劳务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十: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空港执法支队收到移交案件,某公司建设的航空科技产业园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发现违法事实存在,某公司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予以承认。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罚款10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罚款额度较大,须经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严格按照流程对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情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