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空港新城扶持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服务支撑机构,空港集团,城发集团:

《关于扶持陕西西咸新区空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关于扶持陕西西咸新区空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为促进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空港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对标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根据空港综保区“聚焦临空经济、培育特色产业”的发展思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空港综保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开展加工制造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每1美元奖励 0.08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 0.08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达到年度奖励总额上限的,次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上限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增量突破奖励,单一企业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增量突破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开展国际维修及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每1美元奖励 0.08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 0.08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企业达到年度奖励总额上限的,次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上限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增量突破奖励,单一企业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增量突破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保税研发业务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设备及原料试剂采购、检验检测服务、研发成果交易等方式产生的进出口贸易额,每1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 0.08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一企事业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人民币。

企事业单位达到年度奖励总额上限的,次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上限增量部分按照 0.10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增量突破奖励,单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增量突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不含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的,每1美元奖励 0.05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 0.06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0.05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企业达到年度奖励总额上限的,次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上限增量部分按照 0.06 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增量突破奖励,单一企业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增量突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购置土地自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正式开工建设第一年按年固投总额的3%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年固投总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一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开展飞机、航空器材、大型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的 SPV公司,保税租赁项目存续期内,按年度给予增值税、所得税当年新城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同时,按照标的物报关价格的 5%至1%给予项目公司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在空港综保区内建立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技术中心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中省认证并实际开展业务一年后,按国家级、省级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万元人民币。获得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加工制造业务的企业,年度综合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开展服务贸易的企事业单位,年度综合纳税总额不低于 15 万元人民币;

2.工商关系、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须在空港新城;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无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 对空港综保区产业发展带动性强、年进出口贸易额贡献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经新城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政策兑现材料的数据统计周期为正式开展业务之日起 12个月,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实施一次政策兑现。2021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期间的进出口贸易额计入本政策 2021 年度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关于扶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陕空港发〔2019〕28号)第六条同日废止。本政策与新城及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实质重复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空港新城综合保税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