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着力构建一流国际航空枢纽,加快推动临空现代服务业聚集,根据国家、省、市、西咸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空港新城管委会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总部、商贸、酒店、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情形出现的企业。

2.凡是符合《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西咸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政策的,本政策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1.本政策中的航企总部指航空公司总部类企业以及与航空产业密切相关的功能性总部企业,包含外籍航企办事处、代表处。

2.本政策中的民宿项目需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金宿级民宿项目指的是经过旅游主管部门或专业评审机构认定的金宿级民宿项目。

3.本政策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是指符合空港新城产业规划的,集商业、文化、娱乐、会展、高端写字楼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建筑群,且自项目运营5年内投资企业自有产权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若商业综合体中含酒店的,按照酒店奖补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4.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指文化旅游和文化创意类企业。

第四条鼓励龙头企业投资建设

对于近3年入选全球500强企业(以《财富》数据为准)或全国商业地产排名前30名企业(以“中国商业房地产百强研究发布会”数据为准)投资开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100万元。奖金分两次支付,项目主体封顶支付50%,项目建成运营后支付50%。

第五条鼓励外资投资现代服务业

对于外资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0.5%折合人民币(按实时汇率计算)进行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金于实缴注册资本经商务厅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航企总部专项支持政策

(一)对拟购置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物业的航企总部(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购房价格5%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五年按每年20%返还。对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物业的航企总部,按照三年租金的100%予以补贴,补贴总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新注册的全国总部航空企业,在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后,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三)全国性航空公司总部按照年度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最高可享受:经认定实际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至第二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新城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航空公司在空港新城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取得民航局批复的,按照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年度实际贡献,五年内最高可享受:经认定实际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在1000万-50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实际年度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新城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五)协助企业向陕西省政府申请新开航线及运营补贴。

(六)外籍航企落户专项奖。对于新转驻在场所至陕西自贸区空港新城功能区的外籍航空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于完成驻在场所转移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鼓励酒店、民宿产业发展

(一)对于新建的五星级酒店按照客房数给予额外奖励。客房数超过300间(含)的,按照客房数每增加50间,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金于项目建成运营后分两年按照50%、50%的比例兑现。

(二)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新建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中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国际一线知名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可上浮40%。

(三)对新建的高品质特色酒店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

(四)对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物业开发酒店项目的,租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给予第一年25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0万元;租用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酒店给予第一年15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金于项目运营后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五)对于新建的金宿级民宿项目,每个房间给予2万元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补贴资金于项目建成运营后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鼓励高端商业发展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开发建设奖励100万元;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开发建设奖励200万元;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不低于9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开发建设奖励300万元;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不低于12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开发建设奖励400万元。奖金分两次支付,项目主体封顶支付50%,项目建成运营后支付50%。

第九条鼓励文化产业发展

(一)对经认定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计划期内完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金于项目运营后分两年按照50%、50%的比例兑现。

(二)对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物业开展业务的文化类企业,按照税收贡献给予租金补贴。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共补贴三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三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总额的50%。经认定,补贴金额于每个财政年结束后支付。注册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未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可将该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与下一年度纳税总额合并计算。

(三)对在空港新城范围内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给予奖励300万元,奖金分三年、按照每年100万元发放。

(四)对于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区内新成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区内新成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鼓励旅行社行业发展

对注册在新城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区内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5A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区内首次被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医疗产业发展

(一)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社会资本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对社会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社会资本兴办的床位设置5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在享受土地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其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教育产业发展

(一)对新建并引入国际知名教育品牌、国内知名教育品牌的学校项目,经国家或地区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资质并经新城认定后的学校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金于项目运营后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对社会资本兴建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社会资本兴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收增值税,具体认定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企业享受租赁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本政策中提及的项目总投资为不包含土地费用的项目投资金额。

第十五条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第十六条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企业按照本政策可享受五年期政策的,在本政策有效期满后可继续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附件:空港新城关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补政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