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的奖补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聚集高端人才,促进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以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临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情形出现的企业;

  (二)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含龙头骨干企业及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自建孵化器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三)创新创业企业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包括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领域;创新创业载体指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市级以上或经空港新城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指经认定的各类提供技术、金融、商务、咨询、培训、法务、设计等为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入驻

  (一) 鼓励国内外知名及优质孵化器管理公司在空港新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对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物业,可给予租金三年100%的补贴;

  (二)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管理公司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促进孵化能力提升

  (一) 创新创业载体正式运营后,对于孵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3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二) 每新认定一家雏鹰、瞪羚及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10万、5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创新创业载体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及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每家机构1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各类经认定的共享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按照服务金额的10%,给予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六条   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空港新城管委会用于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产业子基金,或引进境内外资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经评审,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子基金。

  第七条   支持各类人才及优秀企业创新创业

  (一) 空港新城管委会用于支持各类人才及优秀企业

  创新创业的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 “人才+项目”,以及符合空港主导产业及新经济发展的各类人才在空港创新创业,经人事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认定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可参与5%-20%的股权投资;

  (二)  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围绕离岸创新、

  海内外孵化、在空港产业化发展的功能定位,鼓励“企业家+科学家”“先进技术+市场需求”“金融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模式协同发展,空港新城为入驻基地平台的人才及团队免费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免费提供办公家具、

人才公寓及交通配套服务;

  (三)  对在空港新城创新创业的外籍创业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家具并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四)  经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企业入驻空港新城可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办公运营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优先推荐支持高端人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入选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业大赛、专业论坛、专业培训、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的,对举办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九条  本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最新减税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企业享受租赁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企业按照本政策可享受五年期政策的,在本政策有效期满后可继续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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