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空港新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服务支撑机构:

《空港新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空港新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新城“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西咸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陕西咸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新城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管理方式,针对企业和群众在新城各级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法申请的行政事项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空港新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围绕与企业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该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针对事项特点探索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新城司法局牵头,新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4月9日)

(二)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新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市、新区已公布的证明事项取消或保留清单,清理一批、取消一批、承诺一批,对本部门证明事项进行逐项梳理,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在此基础上,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为突破口,依据以往办事数据,对本部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甄别、逐项审查,做到“三个推行”,即:对国家部委层面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推行;对办理量较大且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以省级、市级层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全面推行。

新城各部门应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送新城司法局,由新城司法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新城司法局、审批服务局牵头,新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4月)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逐一明确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证明内容、是否免予核查、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标准等内容;按事项逐一编制包含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部分内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要强化“一次性告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内容,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新城司法局、审批服务局牵头,新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4月)

(四)强化信息数据共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新城工信局、市场监管分局牵头,新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1月)

(五)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行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确需现场核查的,可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新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六)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实施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新城工信局、市场监管分局牵头,新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行政机关要梳理证明事项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和新城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新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八)畅通咨询投诉渠道。通过新城政务服务网或“12345”服务热线接收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转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新城政法工作部、工信局、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城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新城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营商、工信、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新城各部门要加强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汇总整理中、省、市已公布的本部门事项清单,加强对本系统下放街镇行使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督促指导,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营造浓厚氛围。新城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大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促检查。新城将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考核,工作协调小组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1、空港新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docx

          2、空港新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清单.docx

          3、空港新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docx

                 4、空港新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样表格式及示例).docx

                 5:空港新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员信息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