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空港集团公司,各支撑服务机构:

《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空港新城营商环境,优化市政道路(含绿化)开挖、占道审批程序,规范收费标准,同时美化城市形象,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结合我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含市政)是指空港新城范围内市政道路与城市绿化。

第三条在新城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范围内,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政道路(含绿化)挖掘、占用审批,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为保障企业开口等工程质量和工程形象,原则上由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负责企业开口(含临时开口)工程的设计、实施及保修期间的维修、养护;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对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核;临时性挖掘占用(除临时开口)、穿过市政公共绿带部分的工程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实施及原貌恢复。

第五条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对城市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应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对城市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及管线有影响的,应征得其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第二章 依据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联合文件《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4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94号),《西安市城市绿化树木、草坪补偿收费标准》西安市物价局市物函〔2018(173)〕。

第三章 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管理

第七条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5个工作日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交警部门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需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的单位(个人)持下列资料到政务大厅办理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手续:

(一)申请表(制式表格,建设单位填写、盖章);

(二)法人委托书(制式表格,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道路挖掘占用设计图三份(蓝图,详细标注开口、挖掘、围挡、周边道路等要素尺寸信息)

(四)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交通组织、围挡、安全文明、施工铭牌、治污降霾、对于临时占挖项目还需恢复承诺书)。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施工等,建设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项目,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交警部门。

由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交警、管线产权单位、申请单位(个人)共同踏勘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及挖掘修复工程量,出具《缴费通知单》,申请单位(个人)向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缴费,财政局确认收款后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财政部门正式票据。所有收费专项用于空港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收费类型主要有:

1.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新城活力,产业类项目挖掘修复费建成周期系数按1倍计算;

2.占用市政道路的工程,还需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

3.占用市政绿化的工程,缴纳市政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4.道路挖掘占用涉及破坏或移除附表1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赔偿,由市政维护管养单位核算费用报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

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凭缴费凭证核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样本见附件6)。新建城市道路(含管网)、养护施工、抢修(险)施工不收挖占费用,备案后,核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等中、省、市、新区有明确规定的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项目,依法予以减免。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正式开口建设。

第九条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电、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做好警示标志后,可先行占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条临时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不得批准:

(一)占用、挖掘位置严重影响交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的;

(二)临时道路占用对挖掘道路需要迁移较多管线、设施,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三)占用、挖掘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景观;

(四)占用、挖掘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一条对下列挖掘、占用行为,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须严格规定占用、挖掘时间,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方案报交警部门审批,并报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一)城市主干道;

(二)公共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第十二条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需提前7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工一段恢复交通后再许可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施工应在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第十四条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提前申报挖掘、占用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第十六条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十八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升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九条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施工铭牌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封闭时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附件7)。

第二十条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挖掘单位(个人)在10日内对损坏路面、绿化及其它设施修复完毕。修复完毕后,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组织挖掘单位(个人)、产权单位、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凭工程验收单及建设费(工程费、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等其他费用)确认凭证,向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局按照拨付程序拨付。

第二十一条挖掘市政道路敷设、改造地下管线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将管线施工图纸报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市政道路实施挖掘、占用的单位(个人)不得超越审批许可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挖掘、占用的范围;要切实做好治污降霾工作等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与安全文明施工;挖掘施工与地下现有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不得随意处理,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2018年9月27日空港新城管委会发布的《空港新城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开挖、占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docx

2.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docx

3. 城市绿化树木、草坪补偿收费标准.docx

4. 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申请表.docx

5. 流程图.docx

6.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docx

7. 施工铭牌.docx


解读文件:《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含绿化)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