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渭城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空港新城管委会相关部门,渭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街办: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渭城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流程(试行)》已经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渭城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渭城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用途管制。根据《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20年)》,不得在规划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

第四条 坚持农地农用。土地流转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土地流转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严格控制土地流转面积,严禁借土地流转骗取预期征地补偿。

第五条 坚守新城规划。土地流转用地必须符合《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产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分区规划(2011-2020年)》和《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20年)》。

第六条 严控用地规模。对于土地流转范围内所涉及的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七条 严格审核流程。土地流转用地必须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对未经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同意,渭城区农业局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空港新城渭城区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对擅自进行土地流转一经发现给予取缔。

第八条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动态监管等制度,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切实保护流转农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 如遇国家或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时,土地流转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空港新城征迁部门对有关地面附着物予以移除或拆除。


第二章   审核流程

第十条 提出申请。由土地流转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凭下列资料向所在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1.土地流转申请书(1份);

2.土地流转审核表(5份);

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用地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1份);

4.土地流转意向书(包括流转双方名称、土地所属街办村组、四至位置、亩数、年限、年租金、流转用途等)(1份);

5.土地流转项目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图(1份);

6.项目用地勘界图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1份);

7.承诺保证书(1份)。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土地流转项目,由所在街道办出具初审意见,由区空港新城服务中心连同上述申请材料转交国土空港分局。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1.内部会审。由国土空港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城乡统筹管理办公室就土地流转项目可行性进行会签。会签同意后,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向所在街道办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并将缴纳票据附入土地流转申请资料。

2.会商审核。由国土空港分局会商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核。

3.用地备案。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国土分局向项目单位或用地个人出具用地备案通知,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将《土地流转审核表》及用地备案通知报送国土空港分局、综合执法局进行报备。报备完成后,流转双方依据《土地流转审核表》及用地备案通知签订《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渭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渭城区农业局、街道办、国土空港分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建立土地流转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空港新城综合执法局和相关街道办对流转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切实加强用地的用途管制。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在报备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流转和使用土地,不得超面积,超规模或变相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在空港新城管委会对土地流转会签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按照流转土地年限向流转土地所在街道办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障金,做为土地流转审核要件之一。风险保障金按照流转土地年限分档预存:

 流转年限在3年及3年以下的,按照流转土地年租金数额预存;

 流转年限在3—5年(含5年)的,按照流转土地年租金的1.5倍预存;

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流转土地年租金的2.0倍预存。

对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由街道办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出租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对因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经营不善而中途退出,影响农户收益的,由街道办使用风险保障金中予以支付,切实保护农户土地出租利益。

流转合同到期后由街道办将风险保证金本息返还该用地单位或用地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流程由国土空港分局商渭城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