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开挖、占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空港新城营商环境,优化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开挖、占道审批程序,规范收费标准,同时美化城市形象,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结合我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是指空港新城范围内市政道路与城市绿化。

  第三条  在新城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范围内,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为保障企业开口等工程质量和工程形象,原则上由空港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负责企业开口工程的设计、实施及保修期间的维修、养护。

  第五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对城市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应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并要求申请单位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对城市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及管线有影响的,应征得其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第二章  依据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联合文件《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4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94号,《西安市城市绿化树木、草坪补偿收费标准》。

第三章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含市政绿化)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5个工作日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交警部门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单位(个人)持下列资料到政务大厅办理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手续:

  (一)申请表(制式表格,建设单位填写、盖章);

  (二)法人委托书(制式表格,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道路挖掘占用设计图三份(蓝图,详细标注开口、围档占用信息)

  (四)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交通组织、围挡、安全文明、施工铭牌、治污降霾)。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施工等,建设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项目,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交警部门。

  由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空港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交警、管线产权单位、申请单位(个人)共同踏勘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及挖掘修复工程量,出具《挖掘(占用)缴费通知单》,申请单位(个人)向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缴费,财政局确认收款后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财政部门正式票据。收费类型主要有: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如占用市政道路的工程,还需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占用市政绿化的工程,还需缴纳市政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涉及开口道路在市政公共绿带穿过部分的工程费用,根据企业提交的施工图由财政局进行核价确认并收取相关费用,所有收费专项用于空港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凭缴费凭证,核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样本见附件6)。新建道路(含管网)、养护施工、抢修(险)施工不收挖占费用,但需要报批备案,必须取得《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电、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做好警示标志后,可先行占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条  临时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不得批准:

  (一)占用、挖掘位置严重影响交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的;

  (二)临时道路占用对挖掘道路需要迁移较多管线、设施,影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的;

  (三) 占用、挖掘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景观;

  (四) 占用、挖掘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须严格规定占用、挖掘时间,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报规划建设(文物)局备案。

  (一)城市主干道;

  (二)公共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需提前7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工一段恢复交通后再许可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第十四条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第十六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十八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高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九条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二十条  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挖掘单位(个人)在10日内对损坏路面、绿化及其它设施进行修复完毕。修复完毕后,空港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组织挖掘单位(个人)、产权单位、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进行验收,空港市政(绿化)维护管养单位凭工程验收单及工程量确认凭证向财政局申请工程费核算及工程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不得挖掘,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挖掘市政道路敷设、改造地下管线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将管线施工图纸报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市政道路实施挖掘、占用的单位(个人)不得超越审批许可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挖掘、占用的范围;要切实做好治污降霾工作等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与安全文明施工;挖掘施工与地下现有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不得随意处理,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市政配套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docx

附件2: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docx

附件3:城市绿化树木、草坪补偿收费标准.docx

附件4:空港新城挖掘、占用市政道路申请表.docx

附件5:流程图.docx

附件6: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