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咸阳机场海关
关于印发《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
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16号)要求,为推进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规范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制定本监管方案。《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方案》已经空港新城2021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及机场海关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咸阳机场海关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2021年10月15日                                                             



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方案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为推进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空港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规范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制定本监管方案。

第二条本监管方案适用于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一)可开展的产品类型

1.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2.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3.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4.综保区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在境内(区域外)生产销售的产品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二)可开展的业务类型

1.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2.企业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综保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本监管方案。

第三条开展维修业务核准

空港新城发改局负责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核准工作,应把握“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原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审核,并将核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西咸新区发改局备案。空港新城发改局委托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综合保税区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空港综保办”)办理上述审核、备案等工作。

(一)申请条件:

1.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位于空港综保区内;

2.满足“维修业务联合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要求;

3.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5.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6.能够对维修货物进行专门管理,包括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等。

(二)申请材料:

1.空港综保区维修业务申请表;

2.空港综保区企业入区函;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5.业务情况说明、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6.符合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承诺书。

第四条维修业务海关监管

西安咸阳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机场海关)负责空港综保区维修业务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

(一)保税维修实施专用电子账册管理,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对维修货物,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四)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空港综保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五)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七)企业应在海关账册报核期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八)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九)空港综保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承接来自境外的维修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第五条维修业务日常环境监管

空港新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港综保区维修业务日常环境监管和巡查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投入生产或依法使用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二)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监管。空港综保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交接、流转、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依法向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85.238.238/eManage/Main/Login.aspx)申报登记。对未依法开展工业固废申报登记的企业进行查处。

(四)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废水、废气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五)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危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和各类环保工作台账资料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维修业务监测评估

空港综保办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

(一)组织空港综保区内企业每月填报《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企业维修业务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不定期对空港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填写《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抽查表》,将抽查情况通报机场海关、空港新城发改局、空港新城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由空港新城管委会会同机场海关成立联合调查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空港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三)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评估,填报《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评估表》,协助西咸新区发改局将空港新城综保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上报。

(四)空港新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综保区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空港新城管委会与机场海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维修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项目企业的监管,支持维修业务在空港综保区集聚。

第七条方案由空港新城管委会、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共同研究并制定。方案和企业名单由空港新城管委会报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和西安海关备案。

第八条本监管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批维修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