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街镇: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57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空港新城农村供水事业,有效解决新城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因素,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空港新城辖区范围内为农村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

我新城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是单村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多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联村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街镇具体负责管理供水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单村或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承包个人)负责运行管理,并接受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凡在我新城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空港新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所在街镇监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工程可采取组建用水协会,“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原集体自行建设的供水工程,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自行确定管理形式,以上均接受新城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生产、设备操作、维修养护等制度和规程。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定期对水源、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并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记录。

第九条 各街镇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具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供水单位或(个人)供给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应达到供水工程设计要求;由于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时间不超过3天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水,停水时间超过3天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启动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并事前告知新城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半年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一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保护,供水站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墙外1米以内严禁单位,村组或自然人侵占。供水站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设施管理权限和维修养护范围。供水工程输配水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所属供水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进户管道及以下附属设施由用水户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设备设施要定时检修,原则上每1-2年大修一次,并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对供水管网和供水设备设施要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十四条 供水价格按照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生活供水工程的水价,盈利的水平不得高于其净资产利润率6%。

空港新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政府指导水价为3元/方,各供水单位在征求受益村干部群众意见后,参照执行。调整水价应当听证。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维修及净化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专账专户。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和福利等开支。

第十七条 用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应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按照计量和水价标准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罚交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交纳水费额的每日5‰加收)或停止供水。若停止供水,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的水量、水价应当符合工程设计压力和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保障安全正常用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农业农村局、卫生,环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交;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用户的水表要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以保障人畜饮水为主,供水工程首先要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人饮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兼顾农业、工业和副业等生产用水,以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营性用水需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收费实行“二个统一、三个公开、四个到户”。即统一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委派专人抄表,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供水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增加水费征收透明度。

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据、统一票据。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原则不得从事建设活动。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由新城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供水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进行1-2次水质检测;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农村饮用水水质抽查检测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者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年龄在25-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能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农业农村局应当适时举办职业道德教育、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自然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供水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城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街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新城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12月12日


解读文件: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