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部门,西咸集团,各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西咸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西咸新区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支持新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加速产业集聚,助力追赶超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方便企业注册和投资

(一)降低准入门槛。允许申请人自行选择国民经济大类、中类或小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5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允许在名称的行业与组织形式之间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可不再办理集团登记。(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二)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限制行业“负面清单”以外的,均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除《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三)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3450”综合行政审批效能体系,力争3个工作日办结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办结经营许可、累计50个工作日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供最优政务服务。(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牵头,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新区规划建设局、新区国土房管局、新区环保局、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鼓励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PPP项目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新区财政局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二、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五)支持新办民营企业。自企业正常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50%;5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70%。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90%,环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长20%(含)-50%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20%,环比增长50%(含)以上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新区财政局牵头,新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六)鼓励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对第一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新区财政奖励。(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七)鼓励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对2017年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参照本年度对新区财政贡献新增额安排奖励资金,税收贡献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参照第(五)条执行,税收贡献达不到第(五)条要求的,各新城可视财力情况给予奖励。(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八)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快发展。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及以上;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5%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按工业产值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九)支持开展JMRH业务。支持区内企业进入军工科研生产与维修领域,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区内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和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企业单位,分别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十)鼓励建设双创平台。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档次给予一次性30—200万元奖补,以后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于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新区招商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区内民营企业积极转化院所科研成果,根据投入规模和效益,给予成果吸纳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省内首套产品,按其销价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二)实施技术创新。对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三)争创名优品牌。对于获得全国质量奖,国家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服务业标准示范、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区质监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四)加强要素保障。区内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 享受“人才新政23条”奖励政策,为人才提供引进落户、创办企业、人才政策兑现、社保医疗教育等“四个帮办”服务。对优先发展产业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价格给予优惠。(新区人社民政局、国土房管局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十五)上市挂牌企业补贴。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各级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六)企业债务融资贴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非贸易类)、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贷款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成功发行“区域集优”债券、私募债、企业债、集合票据、信托等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上述企业,根据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十七)降低涉企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鼓励以信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新区规划建设局、新区人社民政局、各新城、园办配合)

五、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咸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新城、园办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新区组织部牵头,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配合)

(十九)强化目标考核。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和鼓励激励机制,对每年综合评分前三名且高于新区平均发展水平的新城予以加分,对排名居末位的新城予以通报并减分。(新区组织部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二十)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网络、门户网站等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评选西咸新区“优秀企业家”,设立企业家创新奖、风尚奖等,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牵头,各新城、园办配合)

六、附则

本通知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所指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不重复、就高原则享受新区各项支持政策,奖励资金按照新区、新城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西咸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